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,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的规定,特发布本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间
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
全市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。
三、禁火行为
(一)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(地);
(二)严禁在林区(地)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燃香、烧纸;
(三)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、炼山、砍草烧地及其他生产性用火;
(四)严禁在林区(地)燃放烟花爆竹、燃放孔明灯、玩火自娱;
(五)严禁在林区(地)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点火取暖及照明;
(六)严禁在林区实行爆破等活动;
(七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四、禁火要求
(一)森林、林地的经营(管护)单位和个人,在其经营(管护)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,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。
(二)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、饭店、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、器材,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(三)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、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,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,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,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。同时,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。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民政局、市住建(规划)局、市教育局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,各乡镇(街道)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。
(四)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,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(电话:0859-3222310),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,并检举揭发火灾肇事人员;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扑火力量到达指定地点,积极投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。
(五)对发生森林火灾后,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;发现森林火灾隐患,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;瞒报、谎报、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;发生森林火灾,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;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,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;以及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,将严格按照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五、对违反本禁令者,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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